律师个税税前扣除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是否有效力?河北邯郸地区是否适用?
2.第一条中规定的收入30%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
律师办案过程中的办案支出有很多都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望尽快回答以上问题,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是否有效力?河北邯郸地区是否适用?
2.第一条中规定的收入30%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
律师办案过程中的办案支出有很多都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望尽快回答以上问题,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河北省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三条废止(2011年1月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第八条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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