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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9:1: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9年12月份,我公司购买旧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400万元(仪器设备用于公司研发),没有取得发票,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已计提折旧,并依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按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计算加计扣除,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对购买的固定资产400万元已计提的4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请问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75%计算的加计除30万元,是否也要进行纳税调增?如果对研发费用按75%计算的加计除进行纳税调增,则我公司就没有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