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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9:6: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受赠方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4%”。综上,房屋赠与应按照市场价格的4%计征契税。
赠与方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十六条: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所以将房屋无偿赠与子女符合上述条件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