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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4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且当月生效,请问1月12日的印花税减半征收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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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9:7: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在2021年1月12日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印花税减半征收后,于2021年1月24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且当月生效,请问1月12日的印花税减半征收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 )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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