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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6 10:50: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国税发〔2009 〕3号第十五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把国税发〔2009 〕3号全文废止。
请问: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还有协助的义务吗?如果不协助有什么法律后果?
目前的政策文件中没有规定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