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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6 11:33: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列明之外的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如农业生产者,种植并销售苗木、草皮,同时提供绿化服务,对其取得的绿化服务可以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