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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6 12:6: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这个条文中的已转让是指已签订购房合同还是已交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文件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已转让”的情况暂无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