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将持有B上市公司公司的股权以平价(取得时的成本价)转让个其关联方境外公司C,但上市公司B公司的股价明显高于成本价
A公司将持有B上市公司公司的股权以平价(取得时的成本价)转让个其关联方境外公司C,但上市公司B公司的股价明显高于成本价。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国税函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定义“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为0,还是转让股权的行为会被主管税务机关按市场价调整股权转让价格,即股权转让所得不为0
您好,若该平价转让股权交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实际管征中是否需要调整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A公司将持有B上市公司公司的股权以平价(取得时的成本价)转让个其关联方境外公司C,但上市公司B公司的股价明显高于成本价。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国税函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定义“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为0,还是转让股权的行为会被主管税务机关按市场价调整股权转让价格,即股权转让所得不为0
您好,若该平价转让股权交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实际管征中是否需要调整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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