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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98万增值税所产生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享受财税【2016】12号文所规定的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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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 9:41: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在12月未产生销售收入,但因红字发票做进项转出,产生了98万的增值税,这98万增值税所产生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享受财税【2016】12号文所规定的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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