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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 9:4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后,由自治区总工会将奖金拨给劳动模范所在公司,由公司代为发放(见附件)。
请问该笔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谁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请勿电话解答。请文字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若有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证明奖金是属于省部级颁发的,该奖金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具体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