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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年金可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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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 9:54: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目前企业为员工缴纳了补充医疗保险和年金,但是因为存在部分短期工和内退人员放弃了该项福利,所以,企业并未为全体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和年金。那么,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年金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条件,相关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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