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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法定使用期限内均匀摊销,还是按照“不低于10年”的规定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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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 9:55: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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