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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 10:3: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郑州市春芝调味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法院在2018年2月的拍卖公告中约定,所有税收由买受人承担,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交税。2019年11月15日,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土地竞买人向税务局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所有税款由其缴纳。但从2020年1月起,税务局一直未完成税款入库。现企业已经被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税局的税源又发生调整,调整后税务分局仍没有完成税务入库,企业无法办理清税证明,无法注销。从破产通知税局开始至今已达一年多,请问管理人该如何办理清税证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三条规定:“切实规范“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因此,《清税证明》需要纳税人先申报清税方可办理。根据您的描述,土地转让的税款尚未入库,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实际缴纳税款,需先申报清税后才能开具《清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