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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8 14:30: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且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其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甲公司转让购置的办公楼,甲公司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甲公司接受建筑安装服务且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其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请问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房地产的转让行为分为新建房地产的转让和旧房的转让。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针对两种情形所涉及的扣除项目做了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明确扣除项目包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贵公司转让购置的办公楼为旧房转让行为,所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扣除项目应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故贵公司的该经济行为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