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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8 14:3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兹有我单位,在2020年9月所属期因资金困难,当期需要交纳增值税80万元,因我单位资金困难,形成欠税。但城建税及附加正常申报和缴纳,计96000元。2020年10月所属期增值税0申报。2020年11月份,因进项税额较大,形成期末留抵100万元。故我单位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办理了期末留抵抵欠80万元。
现在需要咨询的是,我单位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是不是应该更正当期(2020年9月),在计税依据里面填写0,形成多缴,办理退税?退税金额为96000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都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请回复的时候,明确一点,具体一点,让人能看明白。不要直接复制粘贴下面这句话:
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请回复,为感!
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