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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39】中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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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8 14:52: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文中“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于办理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企业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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