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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立医院共同发起设立医院,企业建设医院所用土地是否可减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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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8 14:55: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中冶吉信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河北医院,该医院为三甲医院,非营利性医院,已取得河北省卫健委正式批复。我公司作为发起人为建设河北医院院区,取得医疗用地一块,该地块性质为医疗用地,专门用于建设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河北医院项目,请问我公司名下土地是否可适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土地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虽然医院设立模式特殊,但我认为公司购入的医疗用地建设医院,符合政策支持医疗事业发展的本意,万望总局回复为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规定: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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