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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售楼处的房产原值中土地成本,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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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8 15:4: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司将公共配套用房(后期将用作物业用房)用作临时售楼处使用。在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时,对其中的土地成本如何计算存在疑惑。是按照售楼处的建筑面积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计算,还是按照售楼处的占地面价与总占地面积的比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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