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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9 10:37: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20〕2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要求,对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按规定进行了顺延,请问:为什么没有对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申报纳税期限进行顺延?企业所得税可以不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