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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皖自然资〔2020〕65号文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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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9 11:0: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一体化服务的通知中,第二项主要任务,第三条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升办理效率的第二小条:“不动产持有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历史欠税的,占不列为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前置条件,相关欠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是否可以理解为:

1.转让方之前所欠税款,不影响不动产转移登记,转让时不需要转让方之前所欠税款缴清之后才能转让。

2.安徽省内都按照此通知执行,六安市也按照此通知执行。


    安徽省内不动产持有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历史欠税的,占不列为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前置条件,相关欠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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