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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通过试算个人将补缴1.2万元个人所得税,得不偿失,按照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请问有何办法将9.9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行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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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9 11:1: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个人2019年9月从A单位离职,进入B单位任职,2020年1月收到个人在B单位2019年9-12月绩效工资1.2万元(所得项目小类: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020年9月收到个人在A单位2019年的绩效工资9.9万元(所得项目小类:正常工资薪金), 2021年3月,在APP上做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缴,个人也了解到每年只能有一笔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行汇缴,APP上又无法取消1.2万元,改为9.9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通过试算个人将补缴1.2万元个人所得税,得不偿失,按照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请问有何办法将9.9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行汇缴,非常感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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