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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乡下补贴是否属于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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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9 11: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补贴、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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