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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5号文件,是不是不需要缴回2016年8月至2020年3月的增值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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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9 11:8: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自2016年8月至2020年3月正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在稽查局为期一年的稽查中,2020年4月稽查局发布公告需要补税,并导致之前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也变为D级纳税人,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5号文件,是不是不需要缴回2016年8月至2020年3月的增值税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因此,企业以前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不符合即征即退条件,应退回不符合条件年度的已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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