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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2 11:25: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甲公司 2013 年 9 月购买的办公楼价款是 420 万元;2021 年2 月出售该办公楼,收取全部售楼款 1,050 万元(含增值税)。甲公司增值税选择按简易计税。请问: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甲公司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时,第1行“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050÷(1+5%)=1000(万元),还是1050-(1050-420)÷(1+5%)×5%=102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 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中(二)表中项目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