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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2 11:35: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是事业单位。承担上级单位的科技项目等。上级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拨入我单位一笔财政专项款项,开具了财政票据,我单位承担的项目服务于企业培训等,是免费的。请问该财政票具需要交纳增值税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若您企业属于政策规定的应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属于生活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可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