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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2 15:29: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企业为粮食仓储行业国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收水电费收付服务”,2020年全年我公司新建仓库工程项目缴纳工程电费10万元,并且收到供电局开具给我公司的专用发票。实际用电为施工单位用电,经过协商,施工单位同意将10万元电费支付给我公司,但要求我公司开具电费发票。 请问我公司开具发票时,应该选择怎样的业务类型,税率为多少,发票中“货物或应收劳务、服务名称”应该填写怎样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因此,根据贵公司业务,若您需要开具发票,则按照转售电力开具发票,适用税率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