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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2 15:32:3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土地合同规定,我司需建造办公用房无偿移交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后续会用于安置拆迁供水局,依照公益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定义,供水集团属于为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关系民生,且自来水价格一直受调控,非市场需求决定,所以供水集团可以界定为税法理解的公用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增值税和土增不做视同销售吗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