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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实习报酬个税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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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2 15:42:4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我司今年度有实习生来企实习并取得报酬,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为实习生申报个税时,是否在“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正常工资薪资所得”界面填写呢?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如果双方签订有雇佣合同,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签订雇佣合同,则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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