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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2 15:51: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是一家袜子生产型出口企业,现聘请国外一家服装设计公司为我单位袜子款式进行设计,整个设计过程在境外发生,设计完成后,将此设计应用在国内的袜子生产过程中。现提请省局,该笔支付给境外公司的袜子设计费,境外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或者是我单位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吗?
1.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附加税:如属于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需要代扣代缴附加税费。按相关政策规定,境外企业适用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