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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转让购买的拥有多个产权证书的办公楼,以核算对象为单位申报土地增值税,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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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10:52: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税总函〔2016〕309号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填表说明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2013年5月购买了拥有7个权属证书的办公楼,甲公司将该办公楼整体作为一个核算对象进行会计核算,请问:2021年3月整体转让时,申报土地增值税填写一张申报表,是否正确?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规定: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一)表头项目

    1.本表适用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项目名称:……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码。

    (二)表中项目

    本表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七、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1.本表适用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时填报。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纳税人在填报本表时,应同时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

    2.项目名称:……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码。

    3.表中项目按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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