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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条、十一条对土增清算分期做出了规定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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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10:59: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条、十一条对土增清算分期做出了规定,规定为开发项目取得多个规划证或多个施工证的,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即以施工和预售时点来判断分期,因某些楼栋施工、预售时点即可划入前一分期,也可划入后一分期,使得证照很多的项目分期有多种分法(例甲项目共30栋楼取得了12个施工证16个规划证,难以据此划分分期,以1-6#楼举例,1-6#楼为一个规划证,1-5#楼为一个施工证,6#为一个施工证,现按照施工预售时点划分,分法一:1-3#划分为一个分期,4-6#划分为一个分期,分法二:1-4#一个分期,5-6#一个分期,分法三1-5#一个分期,6#一个分期),有人认为应将这些可自由划分的楼栋按规划证、施工证划入对应的分期,即分法三,但我认为,本条强调的是是否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就是为了解决多个规划证、施工证带来的分期困扰,仅考虑施工和预售时点即可,如果又对此再比照施工证、规划证分期,又回到了最初,违背了立法更加清晰明了的初衷,请给予答疑解惑


    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是指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地基和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由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但在该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认的施工项目开工时,前述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工程项目尚未预售。

    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以确认分期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回笼等情况,经调查核实、集体审议,综合认定分期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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