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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取得进项发票被认定虚开,放弃出口退税后需不需要按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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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11:3: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出口企业有真实货物出口,供货企业也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知什么原因,供货企业所开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出口企业已主动放弃退税,现咨询贵局,放弃退税后,对该部分出口销售是否需要按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目前有两种观点:观点一,放弃退税与视同内销应择一适用,不能双重适用,即放弃退税与视同内销二者择一采用;观点二,放弃退税与视同内销需同时双重适用,即放弃退税后仍需按视同内销申报增值税。请问贵局两种观点哪种正确?


您好,出口企业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五、其他补充规定


……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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