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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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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11:29: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2014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2年时融资租入一艘船舶(租赁期2012.6-2023.12),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我司(承租人)以名义价款1元留购该船舶且取得船舶所有权,留购为不可撤销义务。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将船舶出售给第三方。现咨询以下几种情况

1、提前终止合同,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出售该船舶,承租人是否可以享受 总局2012年1号文中的(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2、提前终止合同,不转移船舶所有权,由出租人出售该船舶,承租人原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提前终止合同又不转移所有权,这些折旧是否需要要纳税调整?


根据您的叙述,1、若承租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如果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则不适用该规定。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提前终止合同又不转移所有权的不需要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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