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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用持有失业证员工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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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11:31: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司法人在2016年有领取失业证大概一年左右,2017年后有在其他地方工作过但没有申报税收优惠,但目前在本公司任职并正常缴纳社保请问可以享受3年内每年最高7800元的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合计减免吗?

 

    1.根据皖财税法〔2019〕183号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三、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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