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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11:36: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04〕39号文中第一条第8款: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请问该文件的条款未有作废规定,是否有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004〕39号文件第一条第八款仍属政策执行有效期,相关优惠政策仍可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