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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留底税额能否抵预缴的增值税欠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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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11:40: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根据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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