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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5 14:13: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B,从房地产开发企业A处收购在建工程(已经开发50%),并取得A开具的在建工程发票。B企业取得在建工程后继续开发,发生剩余的50%开发成本。后来,B企业开发销售完毕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1:取得的在建工程发票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2:后续继续开发发生的开发成本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