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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5 14:14: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内容据实开具发票。请您详细描述具体经济业务及需要咨询的涉税问题,以便更好地为您解答。具体业务事项的判断和办理,请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