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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5 14:44: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21年2月咨询12366,2020年底到期的疫情期间享受一般纳税人生活服务收入继续享受此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所属税局说没有收到继续执行此政策的文件,无法享受,建议先缴纳,后如果正式文件下来再进行退税,想问此政策的享受依据,有无正式文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暂未收其他相关文件,有关新的政策公告请您及时关注河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