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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咨询(混合销售或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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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5 14:51: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一家电子商务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自营货物的同时会提供物流服务(不包邮),即在一项销售行为中统一向消费者收取全部价款,目前单独确定了货物销售收入和物流收入,请问该部分物流服务收入具体应该按混合销售(统一按13%)还是按兼营(销售货物13%,提供物流服务6%)处理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按照问题描述,如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销售货物确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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