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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典当企业是否属于财税(2015)9号中所提到的金融企业,能否在税前扣除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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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5 14:54: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文件已作废,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可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文件并未对金融企业有明确规定。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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