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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6 11:21: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食品生产企业现有一批货品因为过期需要报废,那是属于非正产损失吗,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还是需要进一步确认产品过期的原因是否是主观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再确定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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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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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