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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6 11:22: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个房地产企业将他名下的土地划拨到他的全资子公司名下,土地按取得时的价格平移到子公司账上,企业所得税按特殊税务处理,土增按评估价格的5%核定征收。那么子公司开发房地产销售之后土增清算时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是账面的价格还是当时核定征收时的评估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