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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机关单位对外经营出租不动产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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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6 14:15: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县行管局将政府组成部门部分机关单位自有房产对外经营租赁需要缴纳哪些税费还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另,我县剩余部分安置房用于对外经营出租需要缴纳哪些税费还是应该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一般涉及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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