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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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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6 14:26: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开发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现税务局要求我司按预收账款的10%乘以25%,直接预交企业所得。如我司当年预收房款10000万元,税务局要求我司预交所得税250万元,我司认为应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在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进行预交企业所得税。

现请省局给个具体的答复,如为税务局的征收方式,湖北省是否有文件依据。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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