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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6 14:31: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办理产权证前缴纳了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一)规定: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请问:按照上述条例规定,房地产企业缴纳了耕地占用税,是不是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才产生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耕地,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如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处理。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