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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是否会被判断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B公司转让3600股票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需缴纳,是在北京还是杭州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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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6 14:40: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杭州的A合伙企业2014年6月在开曼群岛设立了B公司(spv公司),B公司投资了开曼群岛的C公司(2014年6月成立,C公司的主要股东为中国居民甲某在开曼群岛设立的D公司,实控人为甲某),持股比例3%,C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E公司(投资控股,无其他经营业务),E公司全资控股了境内公司F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实际经营业务主体);2015年12月,C公司在联交所上市,B公司原始取得3600万股股票,C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F公司;2021年2月,B公司将其持有的股票转让给G公司(开曼公司,由境内的某上市公司H公司投资设立).问题1:B公司是否会被判断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问题2:B公司转让3600股票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需缴纳,是在北京还是杭州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 

一、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三、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为完善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实施居民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二、按本公告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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