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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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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6 14:47: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请问下我公司注册地不在北京,在北京购入一处房产,租赁给另一家企业,请问,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北京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啥时缴纳?按月还是按季度还是半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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