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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6 14:50: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般纳税人出租非住房涉及以下税费:
1.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9%。
(2)一般纳税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税率9%。
2.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企业所得税:税率25%,符合条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4.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5.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具体年税额的标准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6.水利基金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基金。
7.印花税:按照财产租赁合同所载金额的0.1%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