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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第一年汇算清缴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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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6 14:55: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尊敬的税务局,您好。

我公司是厦门企业,2020年在漳州新成立了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分公司。2020年漳州分公司亏损300万,厦门总公司(不含分公司)亏损2000万。

请问:

1、2020年厦门总公司汇算清缴时是按照合并亏损金额2300万进行汇算清缴申报,还是仅仅单体2000万的亏损金额进行申报呢?

2、如果厦门总公司只能按照单体2000万元的亏损金额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漳州按照300万的亏损金额进行申报,漳州分公司申报的300万元亏损金额能够结转到次年进行弥补么? 次年的汇算清缴会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进行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其中(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第五条第三项规定,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由总公司汇总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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